1,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的,经公司依法申请,可申请困难企业,只要有合法手续,员工放长假给生活费是合法的。未办理相应法律手续的,则属于非法。
2,关于工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按月支付,因特殊原因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单位5号延迟到7号的做法并不违法,也没有可追究的责任
3,月长石单位还是搞社保的,同样工资也没有员工签字......现在的工资都是通过银行代帐的形式,所有账目都可以查到,和过去现金领取不同,不一定非要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如发生纠纷,可通过银行账目进行对质
4,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在有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员工可以立刻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员工相应的损失。但这些只包括:用人单位以欺骗,胁迫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作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高危或与之身份不符合的工作等。
综合来说:如果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变成经营困难企业,对部分员工放长假并给予基本生活费的,属于合法行为,员工个人辞职的,没有任何补偿
但如果单位存在就业歧视,亦或者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就是就业歧视或非法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接受报酬的权利,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回复其劳动权利并足额支付工资
追问问下这个困难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我所在的企业是外企独资 本市纳税大户投资大户 在同行业中世界第一这算困难企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