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就业协议备注中写上了“实习期12个月”,怎么办?

我是一名2012年的应届毕业生,公司在要求我们学校所有通过面试的同学,在填上学生信息并签字后,说要拿回公司去签,结果当就业协议寄回来时,发现备注中写着“实习期12个月”,这是否符合劳动法,可否视为协议无效?并且公司当时承诺可以转户口,可就业协议上的户口迁入地却没有写上地址。

  公司在就业协议备注中写上了“实习期12个月”,毕业生可以拒绝承认该协议有效,也可以综合考虑利弊后继续履行该协议。
  首先应该弄清一个问题,什么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综上所述,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就自行终止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是不会存在实习期的,一般只能规定试用期,且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部分大型企业保留有高校毕业生进厂实习一年,一年后转干的老传统,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习期的工资劳动者是否能够接受?实习期工资和试用期工资不同,就是合同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可以重新约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就不会生效。
  如果毕业生拒绝承认该协议有效,可以通过校方发函给就业单位,声明备注部分是未经本人同意加上去的,因此协议无效作废,要求其退还单位留存的那一份。沟通未果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解决(如教育局、劳动局等)。并且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合同的空白部分,签字之前都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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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2
我只想告诉你劳动法规定实习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公司所谓的12个月已经和劳动法抵触了,肯定是无效的,你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肯定没问题,不过这样的公司我看也不是太好的,他只是想延长你的实习期少给你点工资而已。顺便多说一句,我换了几个工作了,只有一家公司实习期是六个月,其他都是三个月,还从没有见过一年实习期的。
第2个回答  2011-11-22
仅看一条约定不能说明什么,你可以现在就声明该协议作废,因为备注中写上了“实习期12个月”,并未经过你本人的同意。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将来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追问

现在要怎样才能拿回企业手中的那一份就业协议呢(因为就业协议是一式四份)?不然学校不补发新的就业协议?

追答

就向学校和企业一起发函通知,协议作废。
至少企业在增加内容时没有尊重你的意见
你也应该学会保护自己,以后所有空格,一律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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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11-22
我也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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