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2012年的应届毕业生,公司在要求我们学校所有通过面试的同学,在填上学生信息并签字后,说要拿回公司去签,结果当就业协议寄回来时,发现备注中写着“实习期12个月”,这是否符合劳动法,可否视为协议无效?并且公司当时承诺可以转户口,可就业协议上的户口迁入地却没有写上地址。
现在要怎样才能拿回企业手中的那一份就业协议呢(因为就业协议是一式四份)?不然学校不补发新的就业协议?
追答就向学校和企业一起发函通知,协议作废。
至少企业在增加内容时没有尊重你的意见
你也应该学会保护自己,以后所有空格,一律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