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此外,自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是员工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作业中的人身伤害。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员工有侥幸心理,所以往往不按规定发放,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因此,广大生产经营者和员工应自觉承担义务和责任,共同构筑安全生产防线。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四十二、 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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