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驻云南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2、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装备水平,以适应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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