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鉴定标准2022最新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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