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长受贿违反哪一条法律

如题所述

中学校长受贿根据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学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行为涉嫌受贿刑事犯罪行为。

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处罚。

如果中学校长不属于前述人员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一中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月8日,平凉市华亭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郝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郝某在担任华亭县某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现金共计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亲属全额退缴赃款。

经查,2010年1月,被告人郝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承建该学校宿舍楼等工程的工程承包商高某现金2万元;2011年8月,被告人郝某向承揽该学校维修等工程的工程承包商强某借得现金5万元后又转借给王某。

2012年5月,王某将该笔借款归还给郝某,被告人郝某遂将5万元据为己有,强某向其索要借款时,被告人郝某将借条撕毁,并在工程中多次对工程承包商强某予以关照;2014年2月,被告人郝某在其家楼下收受承建工程的工程承包商高某现金2万元。

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明知高某、强某在其任职学校有施工事项,并收受其贿赂,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郝某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关于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借款为名,取得相关利益人员现金,在有归还条件下,主动撕毁借条,长期未归还,并给予相关利益人员许诺,在工程及结算时予以关照。

其行为应属受贿,并非民间借款关系,且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亦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郝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一审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平凉华亭县某中学校长受贿9万元一审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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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0

中学校长受贿根据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3、对下列受贿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a、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b、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c、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d、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e、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f、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g、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h、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i、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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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按实际情况,中学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行为涉嫌受贿刑事犯罪行为。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处罚。如果中学校长不属于前述人员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9
首先,中学校长的身份要确定,如果是私立学校,校长受贿行为可能违反本校校规。
其次,若该校长是教育部直管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可能构成受贿罪。
再次,受贿的起点是5000元人民币。
最后,要有证据。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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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8-27
违反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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