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8-02
1、严格禁止单位收任何押金。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2、这个规定已经在2003年废止,但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有同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