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如题所述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需要由法院经过审查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扩展资料

1、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2、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审批流程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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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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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22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调查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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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9-05
别急着删微信聊天,就这样让它成为证据
作者 | 蔡思侬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21日微信正式推出至今超过5年,使用人群突破5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通讯方式,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和信息容易被纂改等特征,往往影响其证明效力。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直存在争议。现通过判例总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条件和关注点,以供企业参考。

1、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双方
证据规则首先要求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使用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在法律上直接决定该微信证据是否与本案产生关联性。因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因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众多判例中,前两种方式带有偶然性,非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人们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聊天记录那么简单能实现。
司法实践中,也有在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无论如何,微信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是目前微信作为证据使用首先面临的障碍。因此,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约定,明确某某微信或QQ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身份识别的法律风险。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总所周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删减,这就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是法院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障碍。据此,当事人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有待技术和司法程序的完善。

3、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含糊不清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否与本案相关联,时间区间是否为纠纷发生期间,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均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本案事实的重要条件。
比如,微信中回复“知道了”,究竟是代表对方对我方陈述的确认,还是只是表明知道我方陈述的内容,并不代表对方没有异议;又比如,微信表情中的“OK”手势,究竟是代表同意,还是表示两个手指。因此,在微信聊天中,尽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是否确认,而非采用似是而非的字眼。

4、微信语音作为证据需有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总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的特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由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实践中,企业注意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记录,语音内容需清晰明确。
第4个回答  2018-07-29
是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该类型证据的固定和真实性要非常慎重,容易被对方否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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