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求增值税专票,还是"裸价最低

如题所述

增值税严格执行价税分离,引入了进项抵扣机制,在工程计价体系方面带来的相应变化是: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建筑产品的人、材、机等各要素价格均以除税后的裸价计入成本。与此相应地,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理念也需随之转型调整,在采购材料与服务环节中,由原来的含税价格比选转变为裸价最低原则。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阶段,施工企业应在计税方法选择以及税费测算等环节着重考虑。而当工程项目完成合同签订进入实施阶段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已基本确定。此时,若仅从工程项目自身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无需过多关注测算甚至竭力降低应纳税额。采购中要遵循的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坚持裸价最低的价格比选原则;二是确保实际发生的税金要对应取得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票。前者是成本管控的需要,旨在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后者是税额统计的需要,保证所承接税额能够顺利抵扣流转。坚持做到以上两点,只要产品裸价占优,取得多少增值税专票并无大碍,进多则纳少,进少则纳多,但无论如何组合,两者之和总是恒等于销项税额,不会直接影响和改变企业的税负。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时,不必专注和纠结于其提供增值税专票的多少。在采购中,不注重分析裸价成本,没有前提的一味追求增值税专票数量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
裸价最低原则是指企业在采购材料与服务时,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保障大致相当的前提下,采用剥离增值税后的裸价进行比价优选,从而做出采购决策。由于增值税普票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这里要剥离的增值税必须是以专票形式计列的税额,如果材料或服务的销售者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票而只承诺提供普票,则其报价中所含的增值税不得予以剥离,而应把含税价当作裸价直接参与价格对比。
施工企业采购材料与服务时,市场上的报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往往都是含税的。这种以完税价作为报价或成交价格的情形,也就是财税36号文表述的“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在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模式下,由于不存在进项抵扣问题,施工企业采购材料与服务时只需直接比较含税价做出采购抉择即可,这与原营业税模式下并无区别。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在采购材料与服务前,务必清楚了解销售方提供何种发票以及对应的税率,并对各供应商所报含税价格(单价亦或总价均可)进行“价税分离”,以扣除增值税后的裸价进行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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