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激进民主主义讲述了什么?

如题所述

让·雅克·卢梭,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卢梭还是一位文学家。他的哲学和社会政治思想,特别是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大大超过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对法国以及整个欧洲思想界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激进的雅各宾党人曾宣称自己是卢梭的学生,并根据卢梭的学说制订他们的政治纲领。178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都深深印上卢梭学说的烙印。

卢梭在1712年6月28日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他在婴儿时代就死了母亲,由一个姑母把他抚养长大。他12岁时辍了学,在多种行业里当过学徒。以后迁居巴黎,靠教书、抄写乐谱或充当权贵的秘书等谋生。卢梭这个时期所从事的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和衣食无着的流浪生活,使他亲身了解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腐败统治、僧侣贵族们的穷奢极欲和人民遭受的不幸和痛苦。广大人民的无权地位以及他们对封建王朝的日益不满和对天主教会的仇恨,对他影响很深,使他后来在自己的著作里对这个社会发出了愤懑的抗议。

卢梭自幼好学,兴趣广泛,曾学习过音乐、数学、文学、天文、地理和历史等知识,并接受了法国哲学家伏尔泰的影响。在巴黎时他结识了狄德罗,并为狄德罗主持的《百科全书》撰写音乐方面的稿子。

1750年,第戎学院发出题为“科学艺术的复兴对改良风俗是否有益”的征文,卢梭写了《论科学与艺术》论文去应征。他在论文中批判了封建贵族阶级虚伪的文明和轻佻的艺术,热情赞颂了劳动人民的朴实自然,表现出他的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卢梭的这篇论文应征得奖,他也从此闻名全国。

1755年,卢梭再次为第戎学院的公开征文撰稿,这就是他的重要政治法律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8世纪60年代初,卢梭几乎同时发表了三部重要的论著和作品:长篇小说《新爱洛绮丝》、《公社会契约论》(即《民约论》和《爱弥儿》)。由于他在著作中的反对君主的思想以及他对宗教的见解,遭到巴黎教会和警察局的迫害,被迫先后逃亡瑞士和普鲁士。

1766年,他应英国哲学家休谟的邀请迁居英国。但是由于他长期来遭受迫害,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常常疑虑重重,最后仍不得不离英回国,在国内各地辗转避难,于1770年回到巴黎。卢梭在贫困和孤独中度过了他的晚年,于1778年7月2日去世。

卢梭的《新爱洛绮丝》是一部书信体小说。作者通过18世纪法国一对青年人的恋爱悲剧,赞颂了他们以真挚感情为基础的理想婚姻,批判了以门当户对的阶级偏见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对封建等级制度发出了强烈的抗议。

《爱弥儿》(副标题是“论教育”)是一部讨论教育问题的哲理小说。卢梭在作品里虚构了一个在他教育下成长的贵族子弟爱弥儿,针对封建等级观念,奢侈寄生的生活习惯和精神奴役,教育爱弥儿具有民主主义的思想、自食其力的崇高理性以及独立思考的作风。这充分表现了卢梭的教育思想和强烈的反封建精神。

《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卢梭关于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此外,还有1755年为《百科全书》写的论文《政治经济学》等。他的论著,观点新颖,论据坚实,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使人读起来爱不释手。

《社会契约论》是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卢梭在这部著作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该书一开始就提出了两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他们就做得更对”。这种号召人民起来推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自由制度的信念,贯穿在《社会契约论》全书之中和卢梭的全部学说思想中。

卢梭与其他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一样,认为人类生活在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通过社会契约,结合成为国家,放弃自然权利而获得约定的权利,因而仍是自由平等的。卢梭主张国家主权只能属于人民,法律是共同意志的体现。他认为,人民丧失原始的自由,只是由于政府滥用权力,而不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当政府滥用其地位篡夺最高权力时,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普通公民处于暴力统治之下时,他们就有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正当权利。

在这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同其他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区别就在于: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建立民主共和国,而洛克、孟德斯鸠则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霍布斯甚至主张建立君主专制制度;卢梭主张以革命手段推翻暴政,而霍布斯则反对用革命手段。

卢梭的学说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最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是对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宣扬的国家来之于神,法律是神的意志的神权学说致命的打击。他的学说不但成为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锐利武器,而且大大鼓舞了其他国家的革命运动和进步方量。俄国的著名诗人普希金曾把卢梭推崇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者”。

但是,社会契约理论是违反客观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卢梭把国家说成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把法律说成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实际上掩盖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只能由国家全体成员的意志构成,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是不可让与的。最高权力只能由全体公民行使,而不能由代表行使,因此立法权只能属于主权者。从最高权力不可转让出发,卢梭推论出必须放弃人民代议制,代之以全民公决制;第二,它具有不可分割性。卢梭认为,最高权力是全体公民的意志,把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正确的。他在批评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时曾风趣地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指孟德斯鸠)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像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

卢梭认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论的错误在于他根本混淆了国家主权与政府这两个概念。恩格斯曾经指出,卢梭以其资产阶级共和主义《社会契约论》,间接地制胜了君主立宪主义者孟德斯鸠。

“自由”、“平等”、“法治”,曾经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的战斗口号。卢梭的著作里也闪耀着自由平等的思想。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人类由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进入到文明社会的不平等的过程和原因:先是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带来了财富的不平等多随着国家和权力机关的建立,又加上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到了君主专制时期不平等发展到了顶点。

接着,卢梭又勇敢地得出了“暴力支持暴君,以暴力推翻暴君”的结论。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人是主而自由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自由平等;他强调要把法律上的平等同事实上的平等区别开来。他完全承认法律上的平等,而对于事实上的平等,即财富的平等,是无法完全做到的。但他认为至少要做到保障自由所必要的程度。

从卢梭和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观中引伸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国”等思想。但是18世纪大多数启蒙思想家对于劳动人民总是采取蔑视的态度,没有摆脱名门贵族的种种传统偏见。卢梭与他们迥然不同,他对腐朽的专制制度和寄生的贵族统治压迫下的劳动人民寄予深切的真诚的同情。他看到,除了封建统治阶级和平民之间的矛盾以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对立,即富豪和穷人之间的对立。在他的著作中喊出穷苦劳动人民的愤怒抗议。“所有一切的门对穷人都是关着的,甚至当他们有权打开这些门的时候。”

卢梭的自由平等观念在当时起过积极的进步的作用,成为法国革命中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战斗口号和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他的思想无法超越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尽管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不平等和贫穷的基础,主张防止私有财产走上两个极端,但他不要求根本废除私有财产,而把资产阶级所有权宣布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他的所谓平等、自由,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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