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社会学的角度,如何正确地理解“主体性”/“主体间性”这个概念?

如题所述

从英文角度看,subject</intersubject这两个词根清晰地揭示了核心概念:前者代表着本体、主体的核心地位,后者则强调主体间的关系。在哲学的范畴里,主体性</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洞穴寓言起,就成为了认识论的核心议题。而社会学领域,主体间性</则是在胡塞尔和舒茨的现象学理论引入后逐渐发展起来,他们试图以新的常人方法学来探索社会实在性。


舒茨,作为社会学界的代表,他的工作焦点在于社会实在性的可能性。他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问题:社会意义上的“红色”为何能够超越个体差异,成为共同的认知?他强调,尽管每个人的生物学感知存在差异,但社会上“红色”的共识是如何在差异中构建起来的。这触及了哲学认识论中的现象学问题,也与韦伯的人文主义传统相呼应,即人们不是以自然的方式描述世界,而是按照他们认为有意义的方式去构建。


舒茨对社会学知识构建的独特贡献在于,他强调社会学研究并非自然科学式的单次建构,而是基于普通人社会知识的再建构。这种“常人方法学”主张从日常生活的视角出发,质疑科学研究的预设,关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动方式。加芬克尔作为这一方法的实践者,挑战了传统社会学的科学主义立场,推动了一种从互动行为出发理解社会的新范式。然而,这种方法在具体研究中可能会显得棘手,如对“早上好?”或“吃了没?”这类日常对话的深入探究。


至于福柯的“主体性”,由于个人研究的局限,我并非专家,无法深入探讨其在这一视角下的含义。福柯的理论体系复杂,需要具备更深入理论背景的人士来解析。对于这类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的定义或比较可能需要在特定的理论框架下进行,比如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视角下的异同。


总的来说,理解“主体性”和“主体间性”需要结合哲学和社会学的多元视角,它们涉及对认知共享、社会构建和日常互动的深入剖析。你的问题具有学术深度,但要获得更具体和明确的答案,可能需要进一步限定在某个理论体系中。希望这个回答不仅能解答你的疑问,还能帮助你更好地把握这两个概念在不同学科中的复杂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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