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加班费是否应该给结算

本人所在公司,规定晚上加班到9点算半天加班,到12点算一天加班,如果年底没倒完的,清零,核实按200/天。今年由于项目紧张4~6月份连续加班,现在有30多天没倒休;现由于个人原因要离开公司,请问加班费该不该发?

员工离职之后,之前的工作单位也需要给员工结算加班费。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单位应依法给员工发放加班工资,即便员工离职,单位也需要发放加班费。
如果单位拒绝发放加班费,劳动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但是现实情况中,单位通过口头通知加班,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书面加班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劳动者的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者往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也不会提供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据,所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如果以后出现劳动纠纷,这些证据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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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按你讲的话,你们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按劳动法规定只有是你工作超过8小时,多余的时间就应该给你算加班的,按照劳动保障部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
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在工资基数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03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的按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周末按200%计算、法定节日按300%计算)。即使你要辞职,单位也应发放加班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09-03
应该要发的,最低也要按国家标准
第4个回答  2011-09-03
当然该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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