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21元或者低于2021元的;(二)主观故意的;(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五)情节严重的;(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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