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超过一个月是否视为同意

如题所述

公司单方面降职降薪,员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降职降薪之日起一个月内内无书面异议,视为员工同意、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像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等,若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了,且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超过30日以上,就视为双方达成一致。简单的说,就是口头协议经实际履行生效。超过这个时间,员工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就不会被支持了。
这个超过30日如何去确定节点,到底是以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这里简单的说下两种情况,重点就看如何去理解这个经实际履行。
公司有明确的盖有公章的书面通知,并且能证明有送达给员工。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那么这个开始计算的时间,就以公司送达给员工之日起算,如果员工超过30天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视为默认同意了。不过一般很多公司在这一块做的都不完善。
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在公司送达通知后,记得取证,一般要给你一份,但千万不要签字同意,否则就没后面的事情了。这个时候你也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同意,但最好不要直接交给公司(就算交也要记得进行对话录音),因为这样不好取证,最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公司,另外同时可以通过邮件、聊天软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但这个要证明收件方的身份)。
或者拿到公司的盖公章的书面通知,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并拿到受理回执或记录。
降薪一年了能要回来吗?
首先明确一点,降薪是典型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若是企业不经协商单方向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主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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