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读小学户口是否要求满一年才能入学公立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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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实现城乡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公平就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个别学位紧张的学区,暂按一套房屋就近优先解决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其他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区(市)县要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

  三、工作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1.小学入学

  由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持适龄儿童与其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登记点进行登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入学登记情况和学校新生入学学位,划片安排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对于居住人口密集的区域,入学登记的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新生入学学位数的,可采取划片微机排位方式安排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对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初中入学

  自2012年起,由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持学生与其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登记点进行报名登记或由学生在其户籍地就读的小学集中报名登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报名登记情况划片或划片微机排位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登记报名结束后提出小学、初中入学登记申请的,或划片微机排位后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学生办理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学生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户籍和所在区域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就学。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管理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入学或转学。

  四、工作程序

  (一)小学入学

  每年6月第一周,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入学登记公告,并公布学校新生入学班数;第二周,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指定的登记点报名登记;第三周,公布入学登记名单。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入学登记情况和学校新生入学学位数,于7月15日前完成划片或微机排位工作,并在社区、学校公布;8月底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二)初中入学

  每年5月第二周,为小学升初中报名登记时间;6月第二周,统一公布初中学校新生入学班数;7月第二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登记情况和学校新生入学学位数,完成划片或划片微机排位工作,并在社区、学校公布;7月25日前,到升学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科学规划校点布局,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特别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情况,制定各学校入学计划,按照义务教育学校设计的规模和班额标准,根据实有学位,合理划分学校服务范围,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二)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08〕165号)精神,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班级规模,严格控制大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三)各区(市)县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监督,实行“阳光入学”。成立由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等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入学计划、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四)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入学时间、范围、计划、 程序、结果等相关政策和重要信息向市民公布。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的新生要随机均衡分班,并对外公布分班名单,不得设立“实验班”、“重点班”等。

  (六)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就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问责。

  (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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