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原则内涵

如题所述

在英国法学界,对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解并不直接,而是通过否定“不合理”来定义。三位著名法官,格林、丹宁和迪普洛克,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不合理”概念的不合理性,将其视为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并假定主体为理智的“理性人”。这种不合理包括程序缺陷、动机偏差、利益权衡失衡、非理性决策、违反法律原则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过度压迫。这些原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程序瑕疵、实体法遵守、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以及对受害者的公正对待。


中国学者对行政合理原则的定义更为直接,强调行政行为应符合行政目的、正当考虑和情理,并扩展到程序正当。行政合理原则的核心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关系规律和法律原则,以及历史主体的需求。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比,合理原则是对合法性的补充,仅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并且在适用范围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但合法性为先,合理性为补充。行政合理性并非对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仅限于自由裁量行为,并且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当央行发行奥运纪念钞出现数量少和程序不公的问题时,律师崔武指出,这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即未全面考虑公众需求和维护正常的银行秩序,这在中国行政法中被视为行政不当,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纠正。




扩展资料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