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你们是要交增值税的.你们还得缴增值税的附加.也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下面是对于固定资产出售的明确法律条文.你看一下你用不用纳税.对于你们的这种分拆是要按增值税的.而且是不可能享受优惠的.他是要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
财税( 2002)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 、相关政策连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第8项规定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6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3)“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关于“自己”的界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8条第2款规定 中的其他个人 ;
4)财税(1994)第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5)关于财税(1994)第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10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界定:
国税函发( 1995)第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0条明确规定: :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合以上政策法规,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不同时符合"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旧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视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缴纳增值税。
3 、政策分析
根据 财税( 2002)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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