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上班三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一家公司上班了三年,劳动合同什么都没有签,还超时加班加点,现在公司要卖出去,按照劳动法能给予补偿吗?

1、在公司上班三年,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因公司要卖出去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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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1
如果想辞职;
以不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够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而提出辞职,那么,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追问

谢谢,请问下经济补偿是按什么基础来算,三年大概能得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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