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附则部分,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

首先,对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需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将参照此暂行办法进行操作(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门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其中,主管部门可给予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额度的处置权限,但须经财政部备案,确保管理的合规性。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尤为重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第四十三条)。

对于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将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进行,这部分由财政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最后,此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

详细的操作步骤和申请表(第四十五节)并未在此概述,具体可参考附录的相关资料([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