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七章  公示与审批

如题所述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公示与审批程序。首先,第三十一条指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的结果,拟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期满后,对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人员,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然而,如果发现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招录机关会取消其录用并告知本人。对于存在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情况,会暂时搁置录用,待查证清楚后再做决定。

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审批层级:省级招录机关和直属机构的拟录用人员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人员,先由同级审核,再由省级垂直管理机构逐级汇总审批;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人员报市级审批,县级以下则经县级审核后报市级审批。获得审批的录用人员将收到录用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强调,被录用人员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将被视为放弃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将经历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会接受考察和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后,考察合格的人员将正式任职,否则可能会被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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