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撤销案件。这就意味着,若侦查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无犯罪事实存在,且法律层面已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便可依规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为确保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司法机关会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在特定期限内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然而,撤销案件与取保候审实属两类不同的法律程序。撤销案件特指在侦查环节中,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结束刑事诉讼程序;而取保候审乃是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为保障诉讼进程顺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取保候审本身无法直接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倘若侦查机构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便应依法撤销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若侦查机构决定撤销案件,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撤销案件,而需视侦查机构在侦查过程中所作决定而定。若侦查机构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撤销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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