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如题所述

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又称为有限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对主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涉及其他可能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首先向债务人追索,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追索。
二、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又称共同保证或无限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对主债务及因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利息、违约金等,均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三、两者区别
1.担保责任范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则对主债务及因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均承担保证责任。
2.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索,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追索;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综上所述: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上存在显著的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索;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则对主债务及因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均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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