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如题所述

我们必须了解,法律的功能是干什么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则,不同于一般规则的是,他限定的范围是有强制力保障的。规则是给谁制定的?山川河流?实际上规则的实施对象只能是人。一个人是没有纠纷的,产生纠纷一定至少是一对人。他们产生纠纷可能因为是钱、房、车或者是噪音,但纠纷只能是人之间的纠纷,而非人与钱或噪音之间的纠纷。法律调整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将人与房、钱亦或是自然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同样的道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环境法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提请诉讼的关系人,可以不是某一环境事件的当事人:乌鲁木齐发生了一次环境事件,北京的环保爱好者也可以就此对造成环境危害的相关人(法人)提请诉讼;但其它法律仅就当时人(或权利监护人、权利代理人)双方才可以提请相关诉讼,比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由第三方(而非代理人)独立提请诉讼。
这是环境法与其它法律体系最大的区别之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12
如果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的调整对象中,意味着法律必须对自然界的各元素加以规定,而自然界得各因素是没有行为能力的,试问怎么去规定禁止老虎伤害人?伤害了人能让老虎来承担法律责任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中,请阅读蔡守秋的《调整论》,你会有新的体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