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使用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四)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五)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七)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十一)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十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徉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十四)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十五)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十六)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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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3
银行本票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 元和50000元四种。
四、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五、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七、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十一、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十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徉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十四、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十五、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十六、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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