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10-31
2006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重点以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是,学界迄今为止对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还没有开展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使得商业贿赂罪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不少分歧。笔者试从商业贿赂罪的客体出发,探讨商业贿赂罪独立成罪的可能性。
一、商业贿赂的本质
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作为优先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对价,行贿人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商业贿赂,目的在于销售或者购买某种商品,而且是获得销售或者购买某种商品的优先权或者某种额外的优惠;受贿人收取商业贿赂,往往是以向行贿人提供销售或者购买某种商品的优先权或者给予某种优惠为交换。之所以存在商业贿赂,是因为行为人希望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向对方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优先向对方销售或者购买某种商品。商业贿赂由于其范围的广泛性,因此并不局限于与对方职务行为的特定关联性,其本质就在于获得销售或者购买某种商品的优先权或者某种额外的优惠。可见,商业贿赂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流通过程中,此处应当对商品进行扩大解释,即一切参与流通、能够作为交易客体的都是商品。商品,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无形商品如信息等,不仅包括具体的商品,还包括能够进行交易的服务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如采矿权等。应当明确,“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实就是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过这里的“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与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同,只要采取商业贿赂的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便利,就足以说明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该不正当利益就是指单纯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第2个回答 2019-08-12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1)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
(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
(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