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该事件是因岑兴旺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更为岑健,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甲方)与张超、黄菊红(乙方)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享有49%的股权,岑健则享有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后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并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黄二人做了《转让协议》。经过法庭三次终审 两次再审仍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