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

如题所述

变更公房承租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属于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
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建设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而根据各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4-04-19
我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书,对方不同意,物业公司因为我和对方协商不一致,维持不变,那么我怎么维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