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如题所述

你好,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立案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力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小组组长在决定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就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在向法院递交的有村民签名的书面诉求报告材料中,签名的村民数量不足全部村民总数的一半,应视为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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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8
村民小组不是法人组织,但一般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1-25
一、本复函制作背景
  2001年4月9日,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将其拥有采矿权的方宝贵铁矿承包给范连春开采,并签订合同书一份。2002年年初,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因得知范连春将承包铁矿的采矿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双方发生纠纷。
  2004年6月20日,当地乡政府和头道城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方保云因聚众毁财,被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5日至18日处以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根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自受刑事拘留之日起暂行终止方保云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职务。”2004年6月24日,第三村民小组中的25户推举方保云为诉讼代表人,代表第三村民小组对范连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范连春私自变更采矿权人的行为无效,并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该案一审宣判后,第三村民小组(共34户121人)中的25户不服该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并推举其中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三位诉讼代表人又委托了两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其他9户表示不同意该25户提起诉讼。据此,对方当事人范连春提出,诉讼主体是村民小组,25户村民无权代表村民小组并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本案请示的问题及河北高院审委会意见
  关于第三村民小组中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对方当事人范连春明确表示认可,审委会研究也一致认为,该村民小组不仅仅是村委会下面的一个小组,而且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从事诉讼活动。
  本案请示的问题是:
  1、村民小组的诉讼是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即可单独提起?还是须经小组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
  河北高院审委会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村民小组的诉讼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即可单独提起。同时,村民小组的诉讼可看作是小组成员的共同诉讼,小组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亦可代为提起。少数人意见认为,村民小组属于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村民小组的诉讼只能由小组长作为其主要负责人提起。
  2、村民小组长方保云在被采取刑事措施期间能否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
  方保云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第三村民小组的25户推举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在一审期间,又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至今。审委会多数人意见认为,方保云可以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理由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推选”,第十一条:“村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等相关规定,本案中,方保云未经村民小组会议罢免,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联合公告不具有罢免其组长职务的效力,故方保云仍是村民小组长。少数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委会成员任免的规定是否适用村民小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委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委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方保云已被乡政府中止其村民小组长职务,无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
  3、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必须遵循小组全体村民一致原则?小组组长缺位或不能直接参与诉讼时,村民小组的权利义务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
  审委会多数人意见认为,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或年满18周岁成员可以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并行使诉讼权利。理由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需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第三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作出的决定即可代表村民小组的利益,25户村民推举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少数人意见认为,村民小组成员对村民小组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25户村民推举的诉讼代表人不能代表全体小组村民,至少不能代表其他9户村民行使权利。
  三、对本复函的解读
  (一)第三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的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但就村民小组的产生、财产权等作了以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号)中规定:“(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
第3个回答  2016-02-04
村民小组不是法人组织,但一般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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