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时造成他人重伤或致死有罪吗?

我有一朋友的老婆上晚班,我朋友每天都要半夜1-2点去上班的地方接她下班,但那一带抢钱的人特别多,开始他是别了把猎刀在身上防身,然后我和其他朋友都叫他别带刀在身上,万一警察半夜巡逻叫你出示身份证或搜你身搜到刀就不好了,结果他每天去接他老婆就带着家里一把15公分左右长的螺丝帽活动扳手在身上。结果昨晚果真出事了,他一人去接老婆的路上有两人抢他钱,有一人用刀顶在他肚子上叫他拿钱和手机,不拿就捅,然后我那朋友花言巧语叫抢钱的把刀收了,做样子摸裤子荷包时摸出了扳手向那人头上挥了几下,结果那人当场倒地,我朋友便跑,另外一个人追了几步就没追了。今天我朋友跟我说有一下打到的是太阳穴的地方,由于当时紧张打的那几下几乎是用尽全身力气打的,被打那人不知生死。如果那人死了或重伤,我朋友有罪吗?有多重?
从小一起玩大的朋友,我很担心他有什么事,犯法的事他从来不干,也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懂法的朋友们支个招,他还没有去报案的。

我想一般是不会找上你朋友的,那个小偷认识你朋友吗?你朋友有故意伤害他的动机吗?两个互不相识的人,为什么要致对方于死地呢?你的朋友是没有作案动机的,另一个,劫匪也不会傻到自己去报案,说自己抢劫时被人伤害了.在警察没有找上门之前,就不要自己送上门去了,那样只能是自找麻烦,毕竟中国的法律还是有漏洞的.下面就是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

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对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黄中权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去年8月以来长沙市民最热切关注和争论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认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赔偿。而黄中权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

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单位还召开了研讨会。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昨日的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全案维持原判。

庭审三大焦点

焦点一:劫匪挥刀撞还是不撞

黄中权在追击过程中,曾和姜伟对峙超过10秒,双方仅有2米距离,之前,姜伟及其同伙逃跑过程中,还对黄中权挥舞手中长20厘米的刀具。这一情节成为多数人支持黄中权的依据。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审判决肯定了自救行为,称: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赋予公民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政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自己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救和进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姜伟的抢劫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中权如果采取恰当的自救方式亦无可非议。但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姜伟等二人在逃跑途中持刀对黄挥舞主要是为了阻止黄中权的追逐及便于自己逃跑。因此,黄中权的辩护主张不成立。

焦点二:反击抢劫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正是为黄中权辩护的基点。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认定某种反击或还击型的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加害的对象是否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其处于以下4种状态,则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1、该对象未实行不法侵害行为;2、该对象仅预备实行不法侵害行为;3、该对象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中止该行为;4、该对象虽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呈终了状态。即是说,正当防卫的允许时间为不法侵害的开始至结束时段。

本案中,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焦点三:有罪判决有情还是绝情

事发当晚,黄中权先是与姜伟对峙了将近10秒,姜伟向精品布艺城西边楼梯台阶跑去后,黄中权开个勇于与劫匪进行斗争的的哥却要在监狱中度过3年6个月,还要给赔钱给对方,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太绝情?

二审审判长刘耀武在宣判后说,判决事实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一般故意伤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减轻判决已经接近法律允许的底线。判决书中也多次写道:“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可结合其自首情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网友们对此案的回复:
【: 回复 tomroo 的文章 :】

按照法庭判决的理据,我们是否应该这样理解:当歹徒对我们实施完抢劫并逃离我们视线后,如果我们要抓捕歹徒,是否只能用“文明”的方法来追捕?例如我们得对歹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小乖乖,把刀放下,来叔叔阿姨这里啦,叔叔阿姨亲你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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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tomroo 的文章 :】

看来法院建议被抢劫后应该这样对待抢匪:

民:把钱还给我好吗?
匪:笑话!要还给你我还抢你吗?(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这是犯罪行为!
匪:我傻?我不知道?(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再不给我弄死你!
匪:你敢!你要负法律责任的!(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法官啊!我该怎么办啊?
法官:你可以正当防卫啊,可以把抢匪捉住啊,但前提是不能伤害抢匪。
民:我可没办法这样办!难啊!
法官:法律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
匪:是啊,连这个都不懂,怎么学的法律!(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我受不了了!
法官:你可以先打110,然后如果想诉讼给你的律师打电话。
匪:那我先走了!
民:走吧,我太痛苦了。
法官:再见!

参考资料:http://www.xycq.net/forum/archiver/tid-69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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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5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第2个回答  2007-11-12
帮你向我一个法律在读硕士的同学咨询中,有答复了的话我在百度上发消息你,注意留意。叫你朋友也别太着急,如果没什么特别大的事那帮家伙不敢说出来的。让他当心报复倒是真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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