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戚孩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打官司打了近1年,是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主要是要求死亡赔偿金,最近我方代理律师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最新讲话说: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究了刑事责任就不再追究民事责任(据说有会议文件,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意思说对方如果承担了刑事责任(去坐牢),就不用付死亡赔偿金。请问:1、高院院长讲话算不算司法解释,有效力没有? 2、法律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没有硬性规定,可以由高院院长改变吗? 请尽量通俗详细,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