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对抗管教的原因及对策

如题所述

  一、罪犯对抗管教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违纪罪犯中,暴力型犯罪居多。这部分罪犯罪行重,恶习深,在监狱服刑受监规纪律的严格约束,原来畸形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在思想上容易产生了不满和对抗情绪,并通过各种违纪行为爆发出来。

  2、违纪罪犯文化程度不高、年龄轻,尤其是对抗管理、抗拒劳动、打架斗殴的罪犯表现得尤为明显。在8起对抗管理、抗拒劳动、打架斗殴的违纪中涉及8名罪犯中,35岁及以下的7人,小学文化的6人。俗话说:“没有文化不知道害怕”。这部分罪犯年龄轻,文化素质偏低,导致认识偏激,容易走极端。一方面只强调自己在改造中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无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自私狭隘心理严重,价值观扭曲,投机改造。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迁怒于人。再者,有一部分罪犯由于长期好逸恶劳、恶习太深,惧怕劳动,不愿意接受劳动改造,但看到他犯减刑奖励时又有“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的心理,以致于“出工不出力,小病大养,无病呻吟”的现象时有发生。

  3、劳动加工任务重,罪犯违纪率相对偏高。每年6、7、8、9月份为劳务加工生产旺季,又值夏季天气炎热,由于生产任务满负荷,劳动现场人员密集,休息时间不足,罪犯情绪急躁,易产生打架、抗改等违纪行为。

  4、民警工作层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民警责任心不强,在岗不履职,不能深入罪犯的“三大现场”。罪犯违纪绝大多数发生在生产现场。如果民警能做到现场直接管理,就有可能有效地制止、避免很多违纪现象的发生。二是少数民警在调查处理罪犯违纪过程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头脑不冷静。三是有的民警只是简单地追求罪犯劳动成绩,对罪犯的情况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不注意解决好罪犯的思想问题及其家庭发生的实际问题,导致少数罪犯对民警缺乏信任感,不愿意向干部汇报思想,更不要说汇报他犯的情况了。四是缺乏对罪犯的集中教育和有针对性地个别教育。部分民警不注重对罪犯的行为养成教育,见怪不怪,小事不愿抓,大事又抓不了,导致罪犯缺乏规范意识,罪犯行为养成不够。

  二、治理和遏制罪犯对抗管教的对策

  1、坚持一个“严”字。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对罪犯的日常管理,从早到晚的“一日行为准则”,从上下班队列到“三大现场”,从一言一行到一举一动,从规范意识到行为养成,都要坚持“严”字当头,让罪犯在监规纪律的严格约束下,增强规范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屡犯监规、屡教不改的罪犯,建议监狱加强集训队建设,加大对这部分罪犯严格管理的力度。

  2、恪守一个“法”字。监狱是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实施管理教育、组织生产劳动,都要严格遵守《监狱法》及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尤其是《监狱法》规定的“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更是要熟知和遵守。

  3、体现一个“公”字。“公生明,廉生威”。一是在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中,对所有的罪犯都要一视同仁,不能有亲疏远近,更不能凭个人感情将罪犯推向对立面。所谓“关系犯”,更要处理得当,避免造成罪犯对民警的不信任。二是要在事关罪犯切身利益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计分考核、奖惩等执法工作和执法环节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让罪犯在公平的环境中改造,激发他们的改造热情。

  4、落实一个“细”字。要充分发挥教育改造的治本作用,就要求民警在教育罪犯中落实“细”的要求。一是民警对所管理罪犯基本情况了解细、掌握细,以便在管理教育罪犯时能做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二是了解罪犯思想状况细,便于做细致的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工作。三是了解罪犯家庭、家属情况细,便于请进来、走出去,共同做好罪犯的教育工作,同时也便于了解罪犯的思想与家庭情况的关系,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5、强调一个“心”字。一是增强民警工作的责任心,使民警在岗履职,在其位谋其政。二是现在经常讲犯人也是人,要把犯人当人看。其实,犯人和民警的独立人格是一样的、平等的,因此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要用心。即使处理犯人问题过程中,也要让他感到民警是发自内心地关心他们。三是要求民警在教育转化抗改罪犯过程中做到细心、诚心、热心和耐心,经得住罪犯的语言冲撞和态度蛮横的刺激,坚持以柔克刚,以静制动,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6、讲究一个“新”字。现在民警中普遍感觉到“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认为现在犯人越来越难管了。于是,就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情况。笔者愚见,应结合当前监狱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罪犯中的新问题。在执法要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推陈出新,不断创新,探索新的管教方法和技巧,尤其是在个别教育方法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我相信,只要我们的民警愿意动脑筋,工作必定会有新的突破。

  7、注重一个“实”字。《监狱法》规定罪犯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要求罪犯履行服从管理教育的义务,对罪犯严格管理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保证落实《监狱法》规定的罪犯应享有的权利。二是在罪犯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狱可争取驻监检察机关或地方政府帮助解决问题,以稳定罪犯的改造情绪。三是罪犯发生家庭变故,如亲人去世等情况时,监狱可依法办理离监探亲。四是监狱充分发挥特困救助的积极作用,对罪犯家庭中孩子无钱上学,老人无人照顾等情况给予救助。同时争取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帮助罪犯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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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9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出台,对罪犯服刑期限、罪犯的减刑以及相关司法程序都有了新的规定,特别是《意见》对刑罚变更及其程序、以及司法责任的明确认定,以及反腐力度的强化,使得部分罪犯希望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式获得自由的难度大为增加,这使一些罪犯的心理形成落差并造成一定的冲击。在监管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在服刑期内利用某些不当手段及监管漏洞获得自由的机会变小或几乎丧失,我们明显感到罪犯抗改心理与行为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另一方面监管由简单强制管理到强调重视感化罪犯、关注罪犯诉求、心理矫治等新手段的运用,亦处于调适过程。这使得监区民警感觉罪犯改造管理难度增加,给在基层直接从事管理的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不能因为罪犯难管就“妥协执法”,必须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理解、尊重、关心罪犯进行有机结合,方能达到改造、教育和感化罪犯的目的,消除罪犯抗改心理和行为,进而达到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为此,本文在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从分析罪犯抗拒改造的表现及其形成入手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针对抗改罪犯的教育策略。

一、监狱服刑罪犯抗改行为特征
1、思想偏执,行为不计后果
罪犯是否愿意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除了改造环境包括监区民警关怀帮助有其重要影响以外,其个人心理性格特征、所处家庭、社会环境亦有其非常大、甚至是关键性的影响。2009年2月7日上午,南阳监狱发生一罪犯持剪刀连捅干警4刀的恶性事件。审讯中罪犯交代称:入监前已患难以治愈的疾病,又被判了六年刑,感到活着走出监狱已经无望,对人生彻底绝望;加上心胸狭窄、多疑,以致思想陷入极度偏执,整日怀疑干警和其他罪犯要联手坑害他,致他于死地。在减刑无望、生存绝望的巨大心理强迫压制下,致持刀袭警泄愤。从审讯与监管实践来看,此案例绝非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他们犯罪原因或抗改方式各不相同,但愚昧无知、素养极差、不懂法,特别是思想偏执、心胸狭窄、极度自我等是其共同的特征。由于这类罪犯心理性格存在严重问题,使得他们情绪波动值特别高,并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不仅抗拒改造,而且随机性犯罪机率极高,且多不计后果,是我们监管实践中重点监管的对象。
改造意识薄弱,投机意识过强
减刑与假释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刑法执行制度,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然而由于制度的执行依赖于可量化、物化、可衡量的具象条件,不能且无法将罪犯意识纳入考核之中。同时受制度与程序本身制约,减刑或假释一旦形成决定,除非法定条件出现,其决定一般不会撤销。这就给那些没有在思想上真正接受教育改造,而又一心想重获自由的罪犯以可投之机。如每次减刑假释通知公告后,那些在过往改造中并未犯大错、也未好好改造、分数和间隔期符合条件的罪犯就开始“严格要求自己”。但一旦获得减刑裁定即重归故态。这类罪犯改造意识薄弱,投机意识过强,只要求权利,不承担责任。有的罪犯甚至直接用某种表现要求干警承诺给奖励,否则就消极改造。这使得监狱改造教育与自律悔过的效能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
3、不求减刑,消极改造
2009年在我工作过的监区有多名罪犯考核持续出现负分,这类负分罪犯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期短,没有减刑希望;一种是自律能力与自我约束能力差、平时违规扣分较多无减刑希望的,反正“虱多不痒,债多不愁”,扣分不加刑。其不求减刑、消极改造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类罪犯缺乏配合教育改造的动力,主要表现为内务卫生不整洁,学习不主动,劳动不积极,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时不时扰乱秩序,肆意任为。
4、仇视管教,煽动同犯对抗改造
2014年我管区罪犯石某因违规被扣分心怀不满,先以写信的方式向监区长举报分监区考核随意挂分,经副监区长调查告知挂分是依据监狱考核细则规定实行,不存在问题后,该犯即煽动同犯张某等2人装病抗改。这类罪犯大多心理灰暗,自私且报复心极强,本质上即缺乏接受改造教育的意愿,思想深处抗拒改造,且行为具有一定的极端性,所有表现均有其自身的目的,一旦得不到即心生怨恨,滋生事端。
二、罪犯抗改行为的教育改造对策
由于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价值认知亦越来越多元,传统简单的谈话教育、扣分处罚、严管教育“三板斧”式的教育改造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庖丁解牛之所以精确,在于了解牛的每一个结构。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罪犯所体现出来的抗改现象亦各异,因此必须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予以具体处理。为此本文作者结合监管实践特提出以下罪犯抗改行为的教育改造对策。
1.照顾心理需求,关注情绪变化
人的思想改造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罪犯所有行为与外在具象表现均是一种表面现象,不一定是思想的真实表现,因而要管理好罪犯,就必须深入了解每个罪犯的具体环境、个性和心理,必须充分考虑罪犯感情方面的关切和心理需求。一是要注意罪犯情绪变化。因为罪犯身份与环境的特殊性,如果忽略或丝毫不顾及他们的情绪和心理需求,往往会酿成或加剧抗改。因而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充分照顾到他们的心理需求和情绪,诚心诚意地解决他们的关切。二是要以“善”暖“心”。“心”是意识和行为的原力,“善”是普世接受的价值,没人能拒绝。特别是对于那些思想偏执、心理压抑的罪犯,更是要在照顾到他们的心理需求和情绪时,用“善”去暖他们的心。比如,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家庭发生变故、孩子辍学、父母无人照顾的罪犯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理解。任何一个罪犯都会有可以理解的因素,运用换位思考方法,从犯人的角度思考,寻求共同理解。如少数罪犯身体素质特别差,经常生病,劳动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这种情况下,我们管理者则应从实际出发,予以适当调整。
<!--[if !supportLists]-->2.<!--[endif]-->劳教结合,促进改造转化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两大手段。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同时明确表明监狱活动的中心目标是要让囚犯“重返社会”。这里即强调了劳动改造是矫治罪犯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强调在合理地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时,要“以改造人为宗旨”,做好思想改造工作,这对于不求减刑的罪犯而言尤显重要。一方面这类罪犯刑期短,减刑基本无望,大多保有“混刑”心理,具有抗改的主观因素;另一方面他们一般无重大作恶意愿,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这类抗改罪犯重点应在劳教结合、促使改造转化。一是要始终把其思想改造放在第一位。多宣讲积极案例,启发式教育模式,在大的思想政治教育观的指导下,将“人生观、法制纪律、道德品质、认罪服法、爱国主义”等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内容融入劳动和各项活动之中;在具体操作上尽量减少刚性高压的说教,通过评点正反两种行为,引导他们进行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判断,以形成一种主流价值氛围,通过外部环境以规范约束行为,促使思想转化。二是要合理安排劳动任务,使其逐步形成“劳动光荣”、“自食其力光荣”的观念,摒弃“不劳而获”的恶习。三是完善激励制度,对完成生产任务较好的罪犯要及时且适当地给予奖分、适当给予物质奖励,以提高劳动改造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效果。
3、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般而言,人的思想与观念的形成和改变,仅以思想教育是难以达成的,必须要有强制性的外部规则约束和限制,方可达到目的,因此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改造罪犯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监狱法》奖惩制度规定和制定《囚犯服刑期间奖惩实施细则》,细分奖惩条件,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减少弹性空间,降低监管民警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罪犯的操作空间,提高法律赏罚力度。以最大限度发挥奖惩的杠杆作用;二是提高抗改违纪行为成本。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罪犯抗改行为处理手段比较简单,缺乏细度和力度。因而有必要对《刑法》破坏监管秩序罪做出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规定,如在一定时间内禁闭达到一定次数、抗改达到一定情节、屡教不改、具有恶劣影响的按照破坏监管秩序罪论处;同时在《刑诉法》中增设减刑撤消程序。对在裁定减刑后又发生严重抗改行为或较大违纪行为,具有恶劣影响的罪犯,应撤消减刑裁定。以此提高罪犯抗改、违纪成本,加大制约和打击力度。
4.合理安排互监,做好夹控,防止“交叉感染”
在监狱监管实际中,狱警数量与囚犯始终是犯多狱警少,这就使狱警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力量与能力对罪犯进行完全监管,因此运用囚犯本身实行群防群治是防止“交叉感染”的较好途径。首先是要合理安排互监,在对他们在监内的性格特征、思想行为、言语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后,对互监组进行合理安排;其次是做好夹控。对那些有抗改倾向的罪犯进行夹控,并根据其具体表现对其监舍调整,运用周围良好的主流价值行为,从心理上进行导引,使他们基本处于良好外部环境的制约之中。通过构建稳定的监管秩序,形成健康的改造风气,从而减少抗改罪犯“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机率,使他们通过良好的改造环境的影响和感化,逐步消除灰暗对抗心理而形成健康积极的心理意识,服从改造并能重新融入社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一、罪犯对抗管教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违纪罪犯中,暴力型犯罪居多。这部分罪犯罪行重,恶习深,在监狱服刑受监规纪律的严格约束,原来畸形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在思想上容易产生了不满和对抗情绪,并通过各种违纪行为爆发出来。
二、治理和遏制罪犯对抗管教的对策
 1、坚持一个“严”字。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对罪犯的日常管理,从早到晚的“一日行为准则”,从上下班队列到“三大现场”,从一言一行到一举一动,从规范意识到行为养成,都要坚持“严”字当头,让罪犯在监规纪律的严格约束下,增强规范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屡犯监规、屡教不改的罪犯,建议监狱加强集训队建设,加大对这部分罪犯严格管理的力度。

  2、恪守一个“法”字。监狱是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实施管理教育、组织生产劳动,都要严格遵守《监狱法》及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尤其是《监狱法》规定的“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更是要熟知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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