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不履行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和政府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还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权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不送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既侵害了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侵害了当地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未成年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可以依职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生家长履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
未成年人不履行义务教育属于违法行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承受行政法律职责《义务教育法》限定了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限定“凡年满六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限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11条限定“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必须使适龄娃儿或者被看护人按时入学,接受限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15条限定了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娃儿或者被看护人入学。
作为未成年人,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职责,由其爸妈或其他看护人承受。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做法隶属行政违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职责,能够予以限期改正、罚金等行政处罚,并可视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