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房子是爷爷奶奶生前买的,现在奶奶没了。爷爷想立个遗嘱把房子给我父亲(除了父亲还有姑姑和两个大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由于姑姑和大大爷死的比较早,对爷爷的一直没有做到抚养的权利。二大爷已经书面断绝关系不打算继承财产

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胡畔。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首先,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次,公证机关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如果立遗嘱人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则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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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3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办理公证遗嘱在2000年7月1日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中作了详细规定:

1、申请。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以及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此外遗嘱人还需提交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属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扩展资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嘱公证细则

第2个回答  2018-09-07

根据规定,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所继承的遗产不在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承人不在一地时,应根据遗产的情况确定管辖,遗产中没有不动产且分不出主次的,由继承人协商选择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

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共同申请有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办。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

(一)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

(三)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五)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相关案例】

房产继承人个数无法律限制

市民张女士咨询:爷爷奶奶均已过世,留下一处房产,现在有四个姐妹,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共同继承,法律上是否有限制继承人数的规定?

律师解答:可以办理四个人共同继承,由几个人继承无法律限制。

父母均健在 房产可按遗产继承办理

市民姜先生咨询:父母均健在,两人有一处房产,听说想要遗产继承的话还需要开具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但是现在很难开出来,请问还有别的简便的方式继承遗产吗?

律师解答:可以按遗产继承办理。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父母双方需要分别立一份,每个人的费用为500元,此费用按件收取。可先来公证处预约,准备好材料后再领两位老人前来办理即可。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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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7-08
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如何申请?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遗嘱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六、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第4个回答  2018-05-31

一、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系公证处根据当事人即遗嘱人的单方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当您为了妥善处理好您百年之后,财产分配事宜(例如房产、存款、基金等)您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将根据您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您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及合法。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限定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申办所需材料:

1、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3、财产权属证明(例如产权证、存折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提醒:

立遗嘱人必须意识清醒,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处分的财产也必须是您本人的财产。一般权利不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比如:公房的承租权等。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一般需夫妻二人分立遗嘱,并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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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活动。当您的家人去世之后,您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手续,以便将其遗留的财产转至在世家人名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人的顺序如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办所需材料:

1、 已故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均为产权人,下同)。

2、 已故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三选一:A由死亡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B或由居、村委会开具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C或提供派出所复印的常住人口户籍底册),亲属关系的证明范围包括:已故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去世的,该配偶也为产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仅开一份证明就行(也可分开开具)。已故的亲属需注明死亡的情况(如时间),或另行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 在世继承人(即已故产权人的在世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

4、 相关财产证明材料,如存折、产权证、银行打印的公积金清单、单位出具的可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证券公司打印的资产清单、公司股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局开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等,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抵押于银行,则复印件由银行盖章,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 放弃继承人需到本处签名(带身份证),不能来本处的,需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声明书公证。

◆注:死亡证明材料应当是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正式证明,若因年代久远,无法出具的,则可提供骨灰存放证件或遗像、墓碑的照片,所提供的照片上应有已故产权人的姓名、死亡的年代等。
国外形成的一切文书\证明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附中文文本;港澳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转递手续;台湾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比对手续。

注意事项: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父或母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会发生转继承,情况将有较复杂的变化,因此,出现此情况时,建议与公证处联系,由公证处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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