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有权力不准别人收购废品么?

如题所述

环保局有权利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查封、扣押、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扩展资料

环保部门的权利:

1、审批权

“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履行的是第一审批权。

2、验收权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收费权

收费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还应缴纳排污费。

4、限期治理权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但环保部门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决定权。

5、检查权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为本行政辖区或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以外和与污染排放无关的单位无权检查。

6、调查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有权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

7、处罚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定、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单位

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单位,违反危险废物特别规定的单位,以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视不同情节,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

8、调节权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调节处理。

9、监督权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环保部门同意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分别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参考资料

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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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按法律当无权不过要看你收的是何等废品!若为剧毒、强放射性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不知市环保局有权限制或制止,就是普通百姓也有权制止!并且报警!因为你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和防范设备,你沿途所行、储存都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乃至他人的性命。法律上称:“危害他人罪”。甚至电器、电池和一些灯管灯泡等也不能随意收购,为的是避免污染环境、危害行人和居民的身体健康!这一切当由专业机构回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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