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答下列问题:
①案例中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②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③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1万,周的要求能否实现?
④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