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案例分析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答下列问题:
①案例中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②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③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1万,周的要求能否实现?
④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1.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违反的不是合伙企业法)。第二,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的约定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三,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能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法》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行为无效。
3.不能。《合伙企业法》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根据《合伙企业法》22 23条的规定,乙想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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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30
a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内容:1、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2、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b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有效。
c周的要求不能实现。
d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应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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