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于2007年5月28日借我的车去宜春的路上时撞到一个行人.
之后被撞伤者在宜春住了三个月之后出院.
出院后的第三天(2007年9月3日)伤者在我的同意并陪同下去了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一份伤残鉴定.(地点由伤者选的.因为我是外地人)鉴定结果是轻伤甲级但并不构成伤残.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为4500元.但伤者嫌赔的太少了.于2007年9月13日他又去做了一次鉴定.但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做的..鉴定结果相差很多.评了伤残十级.
我怀疑这其中肯定有水份.因为他的手伸屈度达到了0度--120度之间,并不构成丧失肢体功能的百分之十二.
我想问一下.伤者去做的这份二次鉴定有效吗..要是有效的话.我是否可以提出再次鉴定.那么我的再次鉴定是不是也要在十五日之内提出呢?
我在2007年9月21日时知道的伤者去做了二次鉴定.当时我在事故科就提出了异议.要求再次鉴定.但伤者并未露面.后打电话也不接..拒绝做再次鉴定.这时我应该怎么办...
伤者第二次做的伤残鉴定是在宜春的另外一家中心做的.
大家多提宝贵建议哦.我昨天去咨询过律师.律师就说等接到传票再说..
1.在做伤残鉴定时.是否要公安或交警部门的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申请书之后做的伤残鉴定才能有效...
2.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要双方在场做出的伤残鉴定才会有效(在小地方存在做弊的行为)
3.在交通事故中.二次伤残鉴定结果与第一次做的结果严重不符时.车主这一方(不是受伤的一方)是否可提出三次伤残鉴定.
问题补充:在第三点之中提到的第三次伤残鉴定.是否涉及到一个时效问题.现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吗?是否一定要在十五日之内提出并去做呢?
那我要是提出第三次鉴定.是不是涉及到一个时效问题呀.是不是要在第二份鉴定之后地十五日这内提出呀.
大家多帮忙哦.用你们专业的知识来告诉我应该怎么办呀.现在离二次鉴定都过去十三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