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会的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如题所述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这里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1988年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经发过这样一件事,一个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5位只获得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应到会的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的选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时,依法不予确认这5位的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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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7

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在数量和市场份额上都超过了国有企业,一些人开始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产生怀疑和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看待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本质所规定并由宪法固化了的法律原则,不能动摇也不会动摇。

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社会性质。公有制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但不是公有制经济的全部;国有企业数量和资产份额的变化可能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发生一些变化,但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宪法赋予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央总书记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这“两个不能动摇”,深刻阐明了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三、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当前,公有制经济的优势犹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动摇。公有制经济涉及的经济成分、针对的财产所有权、涉及的资产范围非常广,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由于统计的原因,目前关于公有资产的数量还没有一个准确数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尚在探索阶段,大量公有资产还没有进入统计范围。

如果把能产生直接、间接、潜在经济效益的公有资产都纳入资产统计范围,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资产的量上占优势是毫无疑问的。此外,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影响力上,而不是简单体现为数量比例关系。国有经济比例近年出现持续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统计口径没有及时调整。事实上,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依然占支配地位。

四、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载体,也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力量。

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对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意义,不能割裂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和当前实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领域也在不断改变和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国有企业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大力支持国家整体改革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调整为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主,主动退出了一些竞争性领域。

这既为非公有制经济让出了发展空间,也调整了国民经济产业布局、优化了国有资产结构。如果仅仅从数量上看,国有企业确实减少了,但其资产结构和质量更加优良。比如,2014年,国有及国有控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4.98%,拥有的资产量却占到38.81%。国有企业不仅在石油化工、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重要产业占比较高,拥有大量的优质资产和先进技术;而且在相当部分新兴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具有领先优势,形成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发展潜力巨大。

第2个回答  2013-11-23
《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到1/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县级以上的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大的代表(如国家领导人虽然不是省级人大代表,却可被省级人大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前20天公布,并经协商、讨论、酝酿,在选举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时,选举人可以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代表。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获过半数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依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是否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选举的结果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3个回答  2022-01-03
用处很大, 也很详细,说的很好
第4个回答  2021-11-19
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是怎么产生的?通常是在乡镇里面开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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