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条件
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一)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二)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三)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六)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携带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小贴士:请参照“照片要求”)。
5.办理地点
在车辆管理所总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6.考试
(一)申请人应当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
(二)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7.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8.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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