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有无诉讼代理资格?

1、若无资格,为什么法院不予以处理呢?
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有实际意义吗?

  1、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2、在刑事诉讼中非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不能担任辨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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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2
法律工作者其实具体称呼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目前有许多人对该群体有敌视,这个是不理智和片面的看法,法律服务工作者并非全部是低学历底素质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C证不能跨区注册、律师执业资格、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另外法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没有真才实学(不仅仅是拿个法学学位或者通过司法考试的本本族就当是学识)是混不出去的。现在只有国家贫困或者照顾地区的学历才放宽。
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法律工作存在有什么实际意义你可以把头申到外面看看,多了解社会,不要看到个别不当言论就忘乎所以。比如有城市三甲医院的医务人员存在,就要取消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存在的道理一样,不再敖述。
在管理上更加完善,苏南地区已经把原来由基层工作处管理只能划归到法律服务处管理,与律师同一部门管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我们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基层调解基层民间纠纷的主题之一,现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但是大的趋势是淘汰文化素质低下者,让高素质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自身作用,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部规定除啦*刑事案件*和跨区域不能代理之外,所有案件都可以代理。不能以律师的名义出现,有部分素质差者很不自重,损坏啦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形象。需要整顿
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的,希望你那里出现的问题向上级领导汇报协调解决
1楼的说法是错误的勿发表不知道东西
司复〔2002〕12号

司法部答复**省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1-11
要看什么案件 普通的案件是可以代理的 但是 经济和刑事案件 是没有权力代理的
第4个回答  2018-03-31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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