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结合实际情况,如何对学生进行奖惩

教师招考试题

第1个回答  2012-01-12
这也是在别处找的,嗯!

具体如下: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弘扬正气,严肃校纪,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第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 “学习标兵”、“纪律标兵”、“进步标兵”、“卫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品德标兵”的称号,其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评选程序
每学年评选一次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由学生选举,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研究,学生科、团委审查,学校批准。
第三条 “学习标兵”、“纪律标兵”、“进步标兵”、“卫生标兵”“品德标兵”评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遵守和维护国家法纪,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及学校规章制度,操行成绩优秀。
2、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爱护公物,是非明确、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
4、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参加两操,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体育成绩优良。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学习政治理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操行成绩优秀。
2、是非明确,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工作踏实肯干,热心公益活动,带头作用好。
3、认真执行组织和学校的决定,创造性地完成教师交给自己的任务,积极协同其他干部一道工作。
4、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认真完成各科作业。体育锻炼积极认真。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第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时事政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操行成绩优秀。
2、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助人为乐,是非明确,热心公益事活动,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认真做好联系群众的工作,带头作用好。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学习努力认真,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4、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参加两操,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良好,体育锻炼达标。
二、处分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屡教不改者,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严重者由法律进行制裁。
警告处分范围:
1、考试作弊者。
2、抽烟、酗酒、谈恋爱、沉迷网吧,经教育不改者。
3、策划他人打架,或动手打人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4、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损坏公物价值在10-50元者。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6课时者。或连续旷课达到当周课时1/8者。
6、未经批准晚十点三十分不归宿者。
7、有意包庇违纪行为者。
8、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轻微者。
9、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情节轻微者。
10、威胁他人者。
11、敲诈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
12、私接电源、造成停电者。
13、私存凶器(匕首、刀具、铁棍等)者。
记过处分范围:
1、依照治安管理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2、考试时作弊警告不听者。
3、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作案价值50至100元者;损坏公物价值在50—100元者。
4、抽烟、酗酒、谈恋爱、沉溺网吧屡教不改者。
5、策划他人打架,或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动手打人致轻伤,或提供凶器,手持凶器未造成后果者。
6、一学期内旷课累计6—12节者。或连续旷课达到当周课时1/6者。
7、受过警告处分,重新违犯纪律者。
8、夜不归宿造成不良影响者。
9、煽动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动手打人致轻伤者(同时包赔医药费和营养费)。
1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产生后果者。
12、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情节严重者。
留校察看处分范围:
1、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作案价值100元至200元者,或损坏公物价值100—200元者。
2、策划他人打架、或动手打人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同时包赔医药费和营养费)。
3、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者。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20课时者。或连续旷课达到当周课时1/4者。
5、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或社会秩序,情节轻微者。
6、造成火警、烧毁公私财物损失轻微者。
7、聚众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8、聚众赌博者。
勒令退学处分范围:
1、组织和煽动闹事,拢乱教学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造成较重后果,或动手打人致重伤,或提供凶器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者(同时包赔医药费和营养费)。
3、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30课时者。或连续旷课达到当月课时1/2者。
4、引起火警并烧毁公共财物损失较严重者。
5、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200元以上者。
6、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开除学籍处分范围:
1、组织和煽动闹事,拢乱教学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
2、策划他人打架、寻衅闹事,或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3、盗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
4、道德品质恶劣,与社会上流氓团伙勾结,屡教不改者。
5、造成火灾、烧毁公私财物,损失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重犯错误者。
7、有损于学校声誉的违纪行为或顶风违纪者酌情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况者,可以酌情降等处理或不予处理:
(一)未经发现,主动向班主任、学生科说明情况者;
(二)认错态度诚恳者;
(三)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事发后有明显地主动改正者;
(五)属无意造成不良影响者。

学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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