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在北京的惠安籍大学毕业生档案,如果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工作,可以转入工作单位;在其他企业工作,可以靠人才服务机构(如人才交流中心)。
二、《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八)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本市流动人员结束在外省市聘用关系后,由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向外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函,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回北京市。
第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等内容。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2598/60983.shtml三、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机构: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B座一层
2、延庆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延庆县高塔路40号
3、延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延庆县高塔路40号
4、密云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密云县新西路甲32号
5、密云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密云县西滨河路60号
6、怀柔区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怀柔区开放路86号
7、平谷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8、昌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昌平区水关新村甲1号
9、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昌平区鼓楼东街62号
10、大兴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大兴区清源路36号
11、大兴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大兴区清源路36号
12、顺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顺义区仓上街16号
13、顺义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
14、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玉桥西里4号楼
15、通州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玉桥西里4号楼
16、房山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房山区良乡苏庄东街9号
17、门头沟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门头沟区中门寺大街16号
18、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门头沟区中门寺大街16号
19、石景山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20、丰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二层大厅
21、丰台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二层大厅
22、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三层北侧大厅
23、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二层北侧大厅
24、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25、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普天实业创新园15号楼B座
26、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西城区德外关厢塔院胡同8号
27、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西城区德外关厢塔院胡同8号
28、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原崇文区)
29、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东城区美术馆后街12号
30、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东城区青年湖北里10号楼一层
31、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东城区安外大街187号三层
四、户口问题:
1、考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交户口迁入北京市;
2、在其他单位工作,只能申领《北京市居住证》,通过积分入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3号)规定:
(1)贯彻执行好本市居住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
(2)执行好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建立政策实施会商和联动审核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原文链接:
http://zhengce.beijing.gov.cn/library/192/33/50/46/438657/80771/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