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实刑后的罚金能不交吗

如题所述

大家知道,很多时候,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都会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处罚金。而在判处了罚金之后,很对犯罪分子可能实际的自由刑就会相对轻一些,这就让一些人认为交了罚金就可以轻判。那么判实刑罚金可以不交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判实刑罚金可以不交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法院量刑时都要考虑是否交纳罚金,如果交纳罚金的话,量刑时会轻一些,反之如果不交纳罚金,量刑会重一些。一般来说,如果刑罚判决书已经下达,交不交罚金其实没有什么关系。不会影响服刑时的改造和减刑。
一、交了罚金就能轻判吗
罚金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适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贪利不成反而蚀财,从而有效震慑犯罪。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因此,如果认罪态度好,又积极先期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是会酌情从轻判处的。当然,为了避免“以钱赎刑”的弊端,法院会综合考虑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不可能交了钱就无原则地减免自由刑。
二、怎样扩大适用罚金刑
1、扩大罚金刑适用,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轻缓化趋势作为跨世纪文明和民主发展的表征,被学者、专家和社会大众看作是对封建残余尤其是新生的法西斯重刑主义的一种否定,而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适用刑罚更强调教育犯罪、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犯罪类型变化的强烈要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犯罪已成为难以遏制的犯罪潮,单位犯罪也日益频繁,罚金刑被公认为是阻止这些犯罪的最有效的刑罚手段。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经济建设腾飞,生活水平的提高,贪利型犯罪逐年上升,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修改刑法对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正是符合这一经济发展社会的客观要求。
3、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刑罚结构调整的体现。从19世纪开始,曾经占据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代替。在20世纪,在监内执行的自由刑,也将被作为监外处置的保护观察和作为金钱自由刑的罚金刑所代替。随着经济规律、价值观念被人们的重视,金钱作为凝固化和具体化的自由,剥夺其金钱所有权,无疑也是对犯罪分子一种严重打击。世界各国立法上都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适用率大幅度提高,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又向着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转变。我国刑法正适应世界刑罚发展总趋势,大胆地调整刑罚结构,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
不会影响服刑时的改造和减刑。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延伸阅读:
刑事赔偿与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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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3
 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05
  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实刑,同时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对拒不缴纳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局)依法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2-03

一、关于缴纳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依法缴纳。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其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即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

最后,《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二、不缴纳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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