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和公司协议离职,没有年终奖是否合理

12年1月17日下午4点多,公司人事找我商量离职的事情,由于自己想离职也有段时间,并且公司通过其他人了解到我有辞职的意向,所以我也同意自己辞职,询问关于年终奖的事情,公司人事说由于今年效益相比去年下降,所以不知道今年是否有年终奖,由于是自己第一份工作,没什么经验,所以我同意辞职。

写离职申请时,由于周围有同事,我拿了张白纸,迟迟不好意思下笔,怕被周围同事看到,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写好了。但把反面也就是没有内容的一面向上。人事看了空白那面以为我没写,问我怎么不写,我说过几天再写不行吗,人事一直问我有什么困难吗,解释说离职需要公司老板,我的上司等签名,还有一些七七八八的手续,需要时间,所以越快越好。然后他甚至把一份打印好的离职申请书给我,我只要填上名字和离职理由并且签名就可以。自己当时也是碍于面子,不想让他继续说下去让周围同事知道我的事情,于是我把自己刚刚已经写好的离职申请给了人事,没有用他给我的离职申请表。

19日,得知公司所有人发了年终奖,感觉公司是故意叫我年前辞职而不给年终奖,我17号下午辞职,19号下午公司发年终奖,只差了2天,感觉自己被欺骗了。之前签的3年合同,目前是一年半了,当时两份合同公司都拿走了,我不记得是否有关年终奖发放对象的规章。明天,也就是20日,我要去公司结清工资,想请问下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给我年终奖呢?如果公司不给我是不是没有办法了呢?去劳动局申诉的话可能胜诉吗?

  你被公司忽悠了,什么叫协议离职,就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就工作交接、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年终奖的发放等相关可以想到的一切事宜,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之中。而从你的叙述来看,最终是你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连经济补偿都没有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给经济补偿,协商达不成一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要给赔偿金,即双倍补偿。认真看一下下面的内容,以后就不会上当吃亏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被动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三、主动或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注意的内容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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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年前和公司协议离职,没有年终奖是合理的,因为年终奖是公司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觉得是否发放的;但是如果在合同里已经明确每年有年终奖,则是不合理的。
  协议离职,如果是公司提出的,需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2-01-19
何为年终奖?就是某个单位或部门对在本单位辛勤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给予本人工资外的奖励。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如属实,你原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单位发的是2011年度的奖金,你只要工作到2011年12月31日即可享受此待遇,而你是在2012年的1月17日才离职应在享受的范围内】你可先同单位友好协商解决此事,公司也不差你这点钱。如果不成,你可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申诉,请求帮你维权。
第3个回答  2012-01-19
想请问下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给我年终奖呢?
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发年终奖
如果公司不给我是不是没有办法了呢?
可以通过劳动法申请仲裁。
去劳动局申诉的话可能胜诉吗?
可以的。
出来工作,会遇到很多不公平的事情。要学会吃一堑长一职,下次再遇到类似情况,不要太在于面子的事情,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4个回答  2012-01-20
看你们单位发放年终奖的相关文件。
一般来讲是仅发放当月在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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