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人员的子女;
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同城待遇
新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七类证明的非京籍学生将按照具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借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