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来确定(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和1999年4月1日以前一次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
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满12个月的认定缴费用年限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数不予保留。
无论是外来从业人员还是上海户籍职工都依法享有失业保险。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