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
(1)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即在一国范围内单独设立一家中央银行,通过总分行制,集中行使
金融管理权,多数西方国家采取这种制度。
(2)二元的中央银行制度。即在一国范围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金融管理权,如美国、德国。
(3)跨国中央银行制度。即几个国家共同组成一个货币联盟,各成员国不设立本国的中央银行,或虽设立本国的中央银行但由货币联盟设立中央银行领导。如1962年3月成立的西非货币联盟和1998年6月欧盟在
法兰克福设立的
欧洲中央银行。
(4)准中央银行制度。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如新加坡、中国香港。
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对
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