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件管理受案出口管理

如题所述

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案件管理新机制的核心要义。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原称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筹建于2008年4月,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与完善,创新机制,实现了对动态办案过程和静态案件质量的有效监控、管理,有力提高了案件质量管理水平。
一、针对重点案件设置案管审批制度,做到关键环节事前审核把关。
2011年3月,经过三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湖滨区检察院正式成立案件质量管理中心,高配检委会专职委员任主任,严格按照《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检察长和院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院管辖的重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三年来,该院案管中心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呈请立案、移送起诉、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审批,普通刑事案件呈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定性、不起诉、抗诉审批,刑事赔偿备案,共计143件236人。案管中心对所有报批案件都在《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经过探索与发展该院在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平与案件质量的同时,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案管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转变,有力地推动了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一)创新案件质量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为规范干警依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奠定基础。由案管中心起草,检委会审核通过的《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赋予案管中心对本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具有初查、侦查、审查、处理权的所有部门、参加(参与)办案的所有检察人员及其所有办案活动实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规定案管中心针对我院管辖的重点案件(立案、变更强制措施、不捕不诉、法院改变定性、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社会普遍关注、上级院交办等案件)、业务部门办案活动的重点环节(如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报捕、移送起诉、不起诉等案件关键节点)、相关人员履行办案职责的过程进行监督规范,通过对各业务部门报送文书和相关材料、备案审查等方式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并对审查监督结果定期进行通报。该院在制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勇于尝试,相应地设计和制作了《呈请立案审批表》、《呈请移送审查起诉审批表》、《不(予)批准逮捕审批表》、《不起诉案件审批表》等10多种格式文书,保证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及有序开展。
二是严格履职,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管理。案管中心通过查阅卷宗、备案审查等方式对业务部门报送文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案件质量提出处理意见。即对重点案件的关键节点均需报案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诉讼环节或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若案管中心意见与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针对报请审批的所有案件,案管中心均严格实行专人审查、中心负责人把关,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审核机制,严格、缜密审查,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报审的案件98%均采纳案管中心意见或建议,顺利有效诉讼,案件质量得到一定提高。如2011年审查起诉的王某某故意伤害(轻伤)一案,双方达成和解,拟作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经案管中心审查后,认为该案被害人伤情位于头、颈部且系被告人多次刀砍所致,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不同意作撤销处理,经向检察长汇报后,该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2012年该院办理的1件3人职务犯罪案件(系信访案件),案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经多次补充证据,后由案管中心牵头组织经自侦、案管、公诉会诊讨论,经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三被告人三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是该院近六年以来首个私分国有资产实刑判决案。
三是适时调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2011年,针对该院受理因传销引发的犯罪案件居高,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15.8%,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罪名由非法拘禁变更为抢劫的案件数过高,占全部改变定性案件数的61.5%,且法院最终采纳起诉意见,均以抢劫罪判处的突出问题。案管中心多次到公安局、工商局打传办进行调研,结合2009年以来我院办理的传销人员犯罪案件,研究传销人员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危害,分析传销人员犯罪的原因及在打击传销人员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建议及对策,并与办案部门沟通,统一了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为之后类案的办理提供高质量的参谋和服务,有效地提高了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2012年,由案管中心牵头组织反贪、反渎部门针对近五年来办理的所有自侦案件进行专题调研,重点针对未顺利提起公诉的案件,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形成《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五年来自侦案件质量分析报告》,原检察长杨森在该报告上做出批示:“此报告很好!好在问题找得准,原因析得透,措施想得实。”,并以《领导参阅》形式上报市院。同时,对当前职务犯罪实刑判决率低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谋和服务。
(二)创新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优势。
优势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该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由检察长提出,院党组部署,筹建于2008年4月,初步设立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经过三年的探索,2011年正式成立并建章立制,高配专职检委会委员任主任,直属检察长领导,是唯一一个受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直接领导的部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是该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优势。
优势二,目标明确,定位准确。该院于案管中心成立之初便明确其宗旨为“保证和提高案件质量”,目标为建立一套对本院管辖的全部案件、办案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监督、预警、控制、保障的案件管理体系,该套管理体系的最终定位便是为案件质量服务。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及高检院案管机制改革精神相一致,是更好地推进今后案件管理工作的导向优势。
优势三,把握机遇,狠下功夫。综观检察业务运行发展态势,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逐步全国推广的发展趋势,该院牢牢把握本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起步早的优势,抓住机遇,狠下功夫,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独具特色,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走在前端,为今后案件管理工作开路辟石、积累经验。
(三)探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困扰及对策。
由于《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过于倾向案件实体证据、定罪性质的把握,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案件管理的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侧重点不同,虽然做到了重点案件的事前监督管理,但却形成了办理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过程中的办理,即寓管于办的管理模式,且由于人为主观因素占主导地位,容易受到“先入为主、服务大局”的主观影响。针对此问题,紧密结合高检院、省市院案管工作办法整体要求,该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与方法,在一定程度保持案件质量管理特色的同时,将案管工作重心从实体审查向程序监控转移,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过程与结果并齐,齐抓共管,以程序管理建设制约实体审查中存在的缺漏,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二、落实案件统一“进出口”管理机制,从程序管理实现实体公正
正义的程序促使结果的公正。考核检察机关办案质量高低的指标虽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案件结果的公正却有赖于案件的办理程序。
针对探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底,湖滨区检察院院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依据,经编委批复正式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制定《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案管办法》),另调配2名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到案管队伍,从机构名称到人员配备全方位改革,全过程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改变之前仅仅重点案件关键环节审核把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控和监督的状况,切实把好案件集中管理三项关口,实现执法监督管理严密、执法过程公开秀明、执法成效显著,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源头治理,把好案件受理关。2013年1月至今,案管办共受理、登记、分流各类刑事案288件439人,其中侦查监督类案件139件173人,审查起诉类案件149件266人。其中,要求补充完善材料212件360人,占受案总数的73.61%。面对艰巨的受案任务,案管办坚持严把入口关,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认真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把关新刑诉法修改的部分及移送案卷存在的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法条适用是否正确;未成人法律援助的指定、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盲聋哑人、少数民族翻译问题的解决、鉴定结论的依据、前科材料及相关释放、执行证明等等。同时,兼具实体性质的审查,例如,移送审查起诉的韩某、宁某敲诈勒索案、宋某诈骗案,从罪与非罪的角度做实体审查,并与公诉部门沟通,不予受理。针对审查出的程序、实体问题明析根由,逐条分项列明补充事项,从源头上、从入口处把好案件质量关,使简单案件分流业务部门后一次过关、快速办理,复杂案件减少反复补查率。源头治理,在严格的审查中,一些关系案、人情案无所遁形,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为我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服务。
同时,为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移送卷宗提供一定的便捷,一位公安办案民警反映,“设立案管办这个部门真好,受案人员对案卷的各项材料审查很细,很有耐心地逐一讲明应有的材料,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关键材料备齐,少走了很多弯路,避免了侦查、批捕、公诉工作重点不同带来的不同标准。”
(二)流程监控,卡好案件程序关。纵观近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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