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判定标准

如题所述

轻伤鉴定标准: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轻伤是指由于物理性、化学和生物性物质等各种外界因素对组织器官造成的损伤,属于或部分属于功能障碍,但不构成严重伤害,不属于轻伤。造成身体或面部损伤、听力、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伤害,包括一级和二级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轻伤鉴定标准,为轻伤的认定提供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7月1日颁布。损伤程度的认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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