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实践中有井盖摔伤赔偿成功案例,例如舟山普陀一市民走在人行道,不小心被窨井盖绊倒,受伤不轻。舟山市普陀区矛盾纠纷调处指导服务中心成功调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鲁某被绊倒后,头部、左手、右膝受伤,还磕掉一颗牙齿。经医院诊断,左手裂伤伴异物,右膝挫伤。鲁某认为,自己好好走在马路上被窨井盖绊倒,损失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鲁某查看绊倒自己的窨井盖,上面印有“自来水”字样,因而认为,自来水公司应当对这起意外事故负责,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随后,鲁某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普陀营业所相关人员,一起到普陀区矛盾纠纷调处指导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展开了调查,因意外发生时,现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只有鲁某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弄清事情责任归属,调解员又与普陀区城市管理局、信访12345、普陀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等前往事故现场,实地查看。经实地考察,涉事窨井盖上印有“自来水”字样,可见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是该窨井盖的所有人。经了解,该路段窨井盖的管理部门为普陀区市政管理处。调解员认为,这起事故的赔偿主体为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和普陀区市政管理处。在调解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普陀区市政管理处和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一次性赔偿鲁某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其中前者承担3000元,后者承担2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