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垫资法律风险

如题所述

一、湖南省

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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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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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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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二、浙江省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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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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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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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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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四川省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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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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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3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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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四、广东省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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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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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3

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4

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五、北京市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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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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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六、重庆市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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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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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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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七、山西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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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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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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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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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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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16
施工企业控制垫资风险的关键在于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防止垫资款变成拖欠款,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 第一,选择可靠的合作方。对于大额垫资的项目,施工企业首先要对合作方即合同的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和甲方的注册情况,项目资金的由来及到位情况,既往的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对以上情况进行了解。具体对垫资项目进行调查包括以下方面: 1、项目的合法性, 2、项目的用途, 3、项目的用地性质 4、项目用地是否抵押, 5、项目的开发前景, 6、甲方考察。 第二、谨慎把握垫资额度。施工企业应仔细核算垫资额,量力而行。如有合同没有约定垫资额度,而约定为垫资至第几层或者约定垫资标段的百分比等等,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仔细核算垫资额,充分预测市场风险,预防材料涨价带来垫资额的大幅增加。 第三,严格合同签订管理,避免不毕业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权的行使,规范操作流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人人跑经营,个个对外签合同(如人、材、机的购买租用等)。 第四,争取得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保证。尽管目前条件下,一般比较难争取,但是只要能够争取,对施工单位的垫资款回收很有保障的。如,建设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房产作为担保等。 第五,善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要及时报送施工结算资料,做好签收,证据收集,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垫资纠纷时,对垫资条款一般作为有效处理,在垫资条款中约定有利息的,按形成垫资事实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施工企业虽然是带资或垫资施工,但月进度工程量及付款应按正常施工量申报。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作为垫资量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利息起诉界定。 【作者简介】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 【孟圣祥律师主页】 孟圣祥律师,法律快车重庆推荐律师,执业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全方位律师网首席顾问律师。在数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广泛接触和涉猎民事、刑事、行政诸领域的诉讼仲裁业务,公司、建设工程、房地产、专利侵权等商事法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各门类专业知识,并逐渐走向专业化发展道路,现专业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专利侵权业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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